公告日期:2025-11-06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平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信息披露意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收集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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