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文件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第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会计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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