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九条 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行为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九条第(一)款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第十一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外,发生第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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