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的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保密,除依法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汇报公开外,不得泄漏。
第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审计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审计部门权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具有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四)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六)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七)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八)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公司资产;
(九)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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