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根据公司运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
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
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八条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
第九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九) 侵占公司财产;
(十)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 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二)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根据股东会要求列席股东会会议。总经理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有权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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