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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5 20:43:02 股吧网页版
佳力奇: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6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规定、证券交易所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
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供相关文件,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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