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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5 20:43:02 股吧网页版
佳力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6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除依据第五条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外,均由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需要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向公司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申请书;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偿还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四)公司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情况,对被担保人进行合规性审查、资信审核和业务评审,并将有关资料及书面评审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分析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才能与对外担保相关方签订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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