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审议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委托理财额度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遵循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报
告当月委托理财情况。
第五章 委托理财核算、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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