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设置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其行为规范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应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条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设若干名副总经理、一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从董
事会决议聘任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但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总经理在任职届满前辞职或被董事会解聘,继任经理的任期从董事会决议聘任之日起至前任经理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授权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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