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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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5)第208号
致: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程筱笛、黄芮琪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5年6月18日,贵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日,贵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柏建国先生和邓礼宽先生(柏建国和邓礼宽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215,600股,占股本总数38.61%)共同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四项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6月19日,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关于增加临时提案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新增上述四项临时提案。除此之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上述《通知》及《补充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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