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本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股份),或持股比例虽未
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即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公司法》规定的
股东权利,承担《公司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
业财产。
第五条 母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子公司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
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或通过股东决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
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母公司委派或推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由母公司董事长
提名,须按照子公司的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或聘任。
第九条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由公司委派;控股子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公司原则上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人数应超过控股子公司全部董事过半数,并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选。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同
时需向公司财务部及公司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 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
犯;
(五) 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
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
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 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母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母公司财务部根据
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母公司合并报表并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母公司的权益,确保母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递交上一月度财务报表,每季度向母公司
递交上一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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