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及完善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一名
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
体系与业绩考核标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
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四个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
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
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发出会议通
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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