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公司效益与薪酬挂钩的原则;
(二)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的相符;
(四)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绩效评价或讨论其薪酬时,当事人应当回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 3 个月内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条 董事薪酬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后,将其作为专项说明内容,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薪酬确定依据、薪酬总额以及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绩效的关联情况等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公司完成上述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包含对薪酬管理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意见。如发现薪酬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应当及时整改,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整改情况。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九条 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增长应当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相匹配,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
工资总额的确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人均创收等关键经营指标。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按半年领取独立董事工作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标准水平,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
(二)非独立董事:同时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根据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岗位职责、市场薪资行情、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于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年度奖金、专项奖励等,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激励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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