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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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524-02号
致: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黄丰律师、赖元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太力科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太力科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得到太力科技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太力科技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太力科技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9),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5日 15:30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湖滨北路 40号 A栋 304会议室召
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长石正兵先生因在国外出差通过通讯方式参会,不方便主持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饶志明先生主持,会议就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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