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民主选举产生,代表职工参与董事会决策的职工代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三)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人员;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人员;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名、选举与聘任
第六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后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共同推举提名。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职工代表。
职工董事候选人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如在公示期间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等问题,经核实后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名候选人。
第七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确定后,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选举程序如下:
(一)工会应依法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工会主持;
(二)向职工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四)选举应设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五)详细记录选举过程、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并由所有职工代表签字确认,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八条 职工董事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告;同时工会应当及时形成正式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董事资格,正式聘任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有权查阅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公司各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研,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公司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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