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助力公司治理。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中心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查监督。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应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持续参加后续教育和培训,以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审计监察中心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勤勉。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审计工作,凡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不受公司其他部门、下属单位或者个人干涉。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监察中心的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中心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临时性从所属单位抽调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形成专项组,也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服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分子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中心履行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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