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除应当遵守公司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工作制度的特别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独立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含在公司任职)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五条 公司设2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员。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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