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81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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