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各自的权限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公司制订的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要求,公司关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
大交易决策制度
(十二)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七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
大交易决策制度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