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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14:13 股吧网页版
太力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等方面的事
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除应当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外,还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秘书、企业管理、股权管理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金融、企业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被提名时,提名人及候选人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七)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成员;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应当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等监管相关机构;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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