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
(一)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二)除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外,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三)兼并、股权收购、提供财务资助;
(四)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等。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及股东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审议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