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工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辞任董事存在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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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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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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