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有关监管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受理,对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提交董事会秘书,由其进行合规性复核,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包括:
(一) 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 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六) 被担保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
(八) 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
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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