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或虽然未超过 50%,但派出的董事占其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以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等管理控制,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的做好管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子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与子公司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权等股东权利。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经营决策、财务、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外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活动的控制。
第七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参照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公司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适用于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执行。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由公司总裁办讨论决定委派或提名子公司董事、监事等,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的章程产生,但该类人员的提名须征求公司总裁办的意见。公司总裁办对子公司前述由总裁办指派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有权根据需要依法对公司的委派人员作出适当调整。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推荐、委派、选举等方式产生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等,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派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该股东代表在子公司股东会上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依据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四)保证子公司发展、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诚、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所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裁办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表决和决策;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所任职的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所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的子公司订立业务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子公司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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