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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6:52:03 股吧网页版
瑞迪智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 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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