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333-8号
致: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奇智能”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5)第 333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5)第 333-1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各补充法律意见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各补充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所有假设、前提、确认、声明及保留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除非本法律意见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目录
正文 ...... 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6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 7
六、结论意见...... 7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分别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仍然有效。
(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
2026 年 1 月 20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
委员会 2026 年第 3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6 年第
3 次审议会议审议,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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