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0 21:02:00 股吧网页版
存在三大问题,国浩律所被出具警示函,涉慧翰股份IPO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K图 301600_0

  近日,福建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在为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

  内核程序执行不到位,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7)》)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核查验证程序不规范

  一是现场查验笔录未经被调查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部分笔录律师未签名。二是部分网络查询未制作查询笔录。三是未就部分回函不一致事项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四是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重大担保、金额较大其他应付款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有关资格或一定期限内职业经历的查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要求,以及《管理办法(2007)》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3)》)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要求。

  三、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

  一是未保存部分函证客户、供应商邮件回执,部分工作底稿无落款日期,大部分工作底稿未注明来源。二是未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大部分工作底稿无经办律师签名、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福建证监局要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督促执业律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法律执业质量和业务水平,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资料显示,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慧翰股份”)2024年9月11日登陆深交所创业板,证券代码为301600。公司主要从事车联网智能终端、物联网智能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为客户提供软件和技术服务。

  2025年前三季度,慧翰股份营业收入为6.77亿元,同比下降7.85%;归母净利润为1.36亿元,同比增长0.75%;扣非净利润为1.27亿元,同比下降2.96%。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