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扬州惠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
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或业务需要,在
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
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相关产品或组合产品的外汇衍生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须严格遵
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有正常合理
的经营业务背景,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
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
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
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
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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