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2026)京会兴专字第 01290007 号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惠通科技”)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编制《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提供相关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证据,并保证其编制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本报告是我们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与贵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相关资料,在审慎调查并实施了必要的鉴证程序基础上对所取得的资料作出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我们对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
景及其效益实现的任何保证。
我们认为,贵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页无正文,系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26)京会兴专字第 01290007 号)之签署页)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1
(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2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 2025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64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51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8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441.60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069.8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371.79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已经中天运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天运〔2025〕验字第 90002号)审验。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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