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交易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决策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三)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等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重大交易决策行为。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其他内部治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设立或增资子公司等)事项,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