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样受本制度的约束。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募集的资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须经股东会审批,在决定召开股东会之前,须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定募投项目和资金募集、使用计划。
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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