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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7 19:31:00 股吧网页版
乔锋智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8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提名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
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提名委员会所需费用由公司董事会经费承担。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提名委员会成员。情况紧急,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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