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促使涉及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规范高效地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审计委员会成
员。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时,也可以随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审计委员会成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审计委员会成员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提请董事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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