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对于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担保申请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可以提供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于超出部分,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以及还款计划;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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