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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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君深意字第 263 号
致: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
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4 日 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麦园村园华路 103 号六楼
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0,951,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1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3,75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52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201,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3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951,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8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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