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君深意字第 80 号
2026 年 3 月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29层 邮政编码:518035
28&29Floor,Landmark,No.4028Jin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35,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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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君深意字第80号
致: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锋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或“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乔锋智能提供的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向公司做了必要的询问。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乔锋智能如下保证:
乔锋智能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乔锋智能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乔锋智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授予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乔锋智能本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乔锋智能为实行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乔锋智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 2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6 年 2 月 14 日至 2026 年 2 月 2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6
年 2 月 26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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