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余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对担保申请人的调查
第七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担保申请书;
(二) 企业基本资料;
(三)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按照年
度总额进行预计的,可以豁免上述第(二)至(四)项材料。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该对外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 没有其他可以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二) 公司前次为其提供担保,发生债务逾期偿还、拖欠利息等情形的;
(三) 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
(四)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担保申请人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查,公司总经理提交给董事会审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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