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明确其职责范围,保障其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薪。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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