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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富特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5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 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六) 公司分配股利、高比例送转股份、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十二)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五)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 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八)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一) 公司进行的尚未公开的并购、重大资产重组、要约收购、股份回购;

(二十二)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十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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