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以及《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并分别积累计算,即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可享有与应选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对应部分投票权只能分别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股东会依据董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还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四)如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人数或法定限制,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如当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
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如果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无效。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表决完毕后,由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第七条 达到当选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包括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在内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不足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当选票数的,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八条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若包括已决定当选的董事在内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 进行缺额补选的,被提名人可以是原被提名人或其他人选。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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