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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富特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5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管理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及督促整改,以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内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门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审部门统一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门名称依据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职能需求确定。

第六条 内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德素养和职业信誉,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协助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工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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