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 月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
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
(二) 理财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条件要求;
(三)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相关操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
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
第六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委托理财的审议权限如下:
(一) 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他的委托理财额度数额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
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
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
咨询服务。
(二) 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 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