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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富特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5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 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 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
权启动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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