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本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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