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股东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主任委员(即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经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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