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三)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 以上的董事。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
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
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
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三) 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
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
有关提案进行审议,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
议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
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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