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依法披露的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九条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章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证券交易所确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
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以下亦称“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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