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编制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编制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编制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6、公司编制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在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7、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7 月 24 日
(本页为《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监事签署页)
章纪明(签字)
(本页为《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监事签署页)
陈 骥(签字)
(本页为《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监事签署页)
胡兆庭(签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