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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6 15:38:00 股吧网页版
富特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富特科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富特科技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保证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前提下,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投资的情况下,公司拟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2、投资额度及期限: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本次投资额度生效后,前次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相应失效。

3、投资品种:公司拟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该等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4、授权及实施: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5、资金来源: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6、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该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7、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要求,对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二、投资风险与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虽然投资产品均需经过严格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采取的控制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投资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保证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前提下,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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