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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7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六年四月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即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经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

第十一条 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即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指定或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
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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